《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基本介绍(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规定了一些列在货物销售类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通则》中主要描述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
如何适用2010《通则》?
1、把《通则》2010规则应用到销售合同之中
如果要使合同适用《通则》2010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择的具体贸易术语(含指定地点)适用《通则》2010规则。
2、选择合适的贸易规则
所选择的贸易规则需要与货物以及采取的运输方式相适宜,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是否意欲添加额外的义务,例如将办理运输或保险的义务加于买方或卖方,每个贸易术语的指导性解释中的信息对决定这些事项非常有帮助。无论选择哪一个贸易规则,双方都应该意识到对于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尤其是当地习俗的影响。
3、尽可能精准的描述你方地址或港口名称。
只有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 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地点或港口名称越精准,规则越有效。
以下精准描述就是一个很好 的例子:Incoterms 2010 ,FCA 规则,法国,巴黎, 38 Cours Albert 1er
在 Incoterms 规则下: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
DAT 终点站交货 (⋯⋯指定目的地 )
DAP 地点交货 ( ⋯⋯指定目的地 )
DDP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
FAS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 )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
此处所指地点为交货地点, 同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
CFR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
CIF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所指地点随交货地不同而不同。 在这些贸易规
则下,所指地点为运费付至地。
为了避免疑问和争议, 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
阐述为一个精确的地点。
4、谨记贸易术语规则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
贸易术语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当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时,办理运输和保险义务的承担。 然而,该通则并没有任何关于付款价格或付款方式的规定,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优先于销售合同的内容, 包括所选择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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